01 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5〕29号)
因乐清市2024年63号地块(浙能乐清电厂三期配套办公楼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杏湾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岳镇杏湾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0.5666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 特此公告。 02 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5〕27号)
因乐清市2024年59号地块(乐清市翁垟街道支八路(镇北街北侧段))建设需要,拟征收九房前股份经济合作社、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翁垟街道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九房前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0.0436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 特此公告。 03 乐清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乐征公告〔2024〕15号)
因乐清市2023年54号地块(纬二十一路科技中心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翁垟街道沙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7.039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土地权利人对初步土地勘测定界调查成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复查校核,以校核后结果作为补偿登记依据。在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请的,以初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四、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公告期满之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与突击养殖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张贴次日起算。
特此公告
附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土地勘测定界图

3.土地勘测定界表

4.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




5.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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