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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 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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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3: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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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 骗及关联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成为涉及面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类型。浙江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 判职能,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 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持续营造全社会反诈防诈的浓厚氛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2024年全民反诈集中宣传月主题“警惕诈 骗新手法,不作电诈工具人”,从全省法院近几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案例一:利用虚假婚恋关系实施“杀猪盘”诈 骗案(天台县人民法院)

案例二:冒充“淘宝官方客服”以免费领取礼品名义实施诈 骗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开展“手机口”业务帮助境外电诈分子实施诈 骗案(安吉县人民法院)

案例四:以帮助他人“修复征信”为名实施诈 骗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以不参加考试也可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式实施诈 骗案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案例六:以“兼职招聘”为由实施电信诈 骗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年报申报事项实施诈 骗案(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例八: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服务构成诈 骗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九:应聘充当“工具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为电诈分子“引流”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例一:利用虚假婚恋关系实施“杀猪盘”诈 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楼兰”犯罪团伙在阿联酋迪拜组织实施“杀猪盘”诈 骗,该团伙层级架构分明,由资源部、转化部、开单部、运营部、金流部、安保部、技术人员等协同合作。该团伙实施诈 骗时,先由资源部成员对接国内引流团伙,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离异、单身、丧偶男性、退伍军人、海外经商”等虚假征婚交 友信息或以评论、私信方式搭讪国内情感空缺的女性,将被害人引流至团伙购买的非实名微信,随后由转化部成员使用虚假姓名与被害人聊天,同时打造经商成功的虚假人设,并以人在海外、使用微信受限为由,引导被害人下载注册聊天软件。接着将被害人移交给开单部,由开单部成员以谈恋爱名义与被害人进一步培养感情。

  期间,运营部会通过网络购物、外卖平台等给被害人订购花束及各类小礼物,并利用团伙专属“人脸模特”,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聊天,加深被害人信任程度,并逐步引导被害人在团伙开发的APP上投资理财项目,还唆使被害人介绍身边朋友、亲戚一同投资。同时,运营部成员操控APP后台数据,调高被害人账户内数值,虚构投资收益,并配合金流部进行资金“出入款”操作转账,在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就停止提现服务,从而骗取被害人资金。截至目前,“楼兰”团伙实施诈 骗366起,骗取资金共计4762万余元。

  2021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梁某某等四被告人作为普通业务员在“楼兰”诈 骗团伙中实施犯罪,参与期间“楼兰”团伙诈 骗数额2000余万元至2800余万元不等,四人分别非法获利3万余元至6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天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梁某某等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 骗罪,综合考虑系从犯以及自首、坦白等情节,分别判处张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防诈提示】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杀猪盘”模式诈 骗。该犯罪团伙通过婚恋交 友平台与被害人确定婚恋关系以骗取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及亲友前往可操控后台的理财APP上投资,以内部调高账户数值、虚构投资收益等形式逐步加深信任,进而骗取大额投资资金。

  法官提醒:网恋交 友平台鱼龙混杂,不少不法分子藏身其中,利用“变声器”等手段欺骗被害人。我们对于“网恋对象”推荐的投资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相信“低成本高回报”“稳赚不赔”等诈 骗术语。投资理财应通过正规渠道,切勿下载来路不明的链接和轻易投资。

案例二:冒充“淘宝官方客服”以免费领取礼品名义实施诈 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8月期间,杜某、朱某等人在丽水市区租赁房子作为工作室,招聘罗某、侯某等人,根据上游诈 骗团伙提供的话术和名单,假冒淘宝客服,以周年庆送小礼物为由获取公民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并将愿意接收小礼物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上游,随后诈 骗团伙再根据该工作室提供的名单进一步实施诈 骗。

  他们先寄出电饭煲、地垫、抱枕等礼品获取被害人信任,又通过电话回访询问是否收到礼品,并以可再次挑选免费礼物为由让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再将被害人邀进微信群,告知其有做任务返利的活动,被害人可在群内通过完成小任务获得真实的红包返现。

  在被害人逐步降低防范意识后,他们会要求其下载山寨“天猫”软件,告知其通过充值金额、购物刷单等方式,即可获得返利且充值费用全额返还。当被害人要求提现时,会被告知需充值刷单到一定额度才能发起提现,被进一步诱导充值、转账。直到被害人发现无法提现,才意识到被骗报案。杜某等人的工作室每单收取8至9元的利润,共计获利23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朱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 骗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 骗罪。综合考虑杜某、朱某等人系从犯以及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分别判处杜某、朱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防诈提示】

  本案的诈 骗团伙采取“温水煮青蛙”式的诈 骗手段,先给予被害人真实的福利、返利,以换取信任、降低防范,再通过承诺刷单返利、设置提现门槛等形式诱骗被害人自愿充值或转账,以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

  法官提醒:我们对于此类新型诈 骗形式要格外重视,一方面应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陌生来电所称的“送福利”“免费领”等活动,不轻信、多核实,不贪图小利;另一方面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对加微信、邀请进群、推荐下载软件等行为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对所谓的充值、刷单返利等活动要坚决拒绝。

案例三:开展“手机口”业务帮助境外电诈分子实施诈 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吴某与身处境外的上家郑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听从其建议,在明知上家实施电信诈 骗的情况下,学习并开展“手机口”业务,购买多部手机、多张手机卡,用一根数据线组装两部手机,以帮助境外诈 骗分子掩饰来电归属地实施电信诈骗。吴某应上家要求,在安静环境中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 骗提供通讯传输等服务,在第一次使用的手机卡被封号后,再次购买多张手机卡使用,并将通讯设备偷放在他人烟酒商店内,直至被警方抓获。

  经查明,境外诈 骗分子通过吴某搭建的“手机口”业务,利用国内号码联系到被害人胡某某,致使胡某某被骗249万余元,吴某从中非法获利1100元。

【裁判结果】

  安吉县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以诈 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防诈提示】

  随着反诈工作的推进,目前大家对境外号码来电相对警惕,所以境外诈 骗分子开始使用“手机口”业务来掩饰来电号码归属地,将境外电话转为境内电话,骗取国内被害人信任。犯罪分子通过架设专门通讯设备或者特定方式连接两部手机,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被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法官提醒:对于陌生的国内来电,我们也需要保持警惕、提高反诈意识,坚持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

案例四:以帮助他人“修复征信”为名实施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0日,被告人乐某在明知上家以冒充淘宝、京东、58同城等软件客服帮人消除不良征信等方式实施诈 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手机、手机卡在绍兴市越城区帮助上家拨打诈 骗电话,获利共计500余元。其中乐某联系被害人罗某某,电话接通后诈 骗分子以消除不良征信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罗某某1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乐某已退赃。

【裁判结果】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 骗罪判处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防诈提示】

  随着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征信修复”成为新的热门诈 骗途径,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以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铲单”“征信洗白”名义骗取钱财。

  法官提醒:个人征信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督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修改展示无误的征信报告,声称可以花钱对不良信息进行征信修复的都是非法牟利的陷阱,切勿上当受骗。

案例五:以不参加考试也可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式实施诈 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严某某分别成立公司,招募业务员成立各自团队,购买引流客户信息分配给业务员,业务员以“技能考试中心”“能办理全国通用、联网可查的特种行业操作证”“交200元可不用来考试”等话术,吸引需要办证或者续证的人员添加微信提供咨询,并在线展示相关正规证件获取被害人信任,虚构缴纳1380元、1180元、980元不等的金额即可办理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业务,骗取他人钱财。三名被告人带领团队各自或合作实施上述电信网络诈 骗活动,涉案诈 骗金额均达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严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 骗罪,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在部分事实中系从犯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周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防诈提示】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分为电工证、焊工证、高处作业证、制冷与空调作业证四大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否则对作业人员本身以及他人、周围设施都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法律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以及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皆属于违法行为。

  法官提醒:不要为图省事网上买证,网络上所谓“无需考试”的办证广告均系诈 骗,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需求的劳动者应当通过正规考证途径进行办理,切勿上当受骗。同时也不要心存侥幸购买假证,购买行为亦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六:以“招聘兼职”为由实施电信诈 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以王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合伙在网上进行兼职招聘诈 骗,该团伙分工明确:先由“外宣”在QQ、微信等网络终端发布招聘兼职人员的信息,求职人员与其联系后,“外宣”再让求职人员下载IS语音、腾讯会议等软件,并由团队“客服”接待,告知求职人员只要缴纳“会员费”“激活金”“保证金”等就可获得兼职任务,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求职者发现被骗,希望追回钱款时,该团伙人员继续以“需要参与其他兼职才能拿回保证金”“我们这里能提供其他收益更高的兼职”等话术,引诱兼职者从被害人变为“被告人”。

  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高某某加入诈 骗团伙,明知是网络诈 骗仍在团队内担任“外宣”。其中,裴某某直接参与诈 骗金额26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18.5万余元;高某某直接参与诈 骗金额1.5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 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 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系从犯以及退赃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防诈提示】

  本案系一起以提供兼职为名实施的电信网络诈 骗案件。目前找一份心仪的工作不容易,“不限时间,动动手指、日进千金”对求职者来说诱惑极大。

  法官提醒: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注意甄别挑选合适的工作,切勿被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哄骗。一切要求先交“会员费”“保证金”等钱款的招聘都有风险,切莫轻易转账。如果发现钱款被骗,应及时求助公安机关,而不能助纣为虐,从受害者变为加害者,否则亦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七: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年报申报事项实施诈 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冯某伙同王某、李某某在河北省某市设立云报信息咨询部,从他人处购买包含个体工商户的姓名、手机号、商户名称等公民信息,并找人搭建、运行“2022年商户个体公示”“ 2023年管理商户年报”等微信公众号以及后台系统,发展多名代理在河北、山东、贵州等地招募话务员,利用上述平台系统对注册不久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电信网络诈 骗活动。

  其间,话务员通过话务系统、使用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利用个体工商户不熟悉年报年审政策之机,冒充或者伪装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隐瞒线上、线下均可简单、免费进行年报申报的事实,电话引导个体工商户在上述公众号中快速完成信息录入,并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信息,使个体工商户陷入“对方是政府工作人员”“年报申报必须缴费”等错误认识,在上述公众号中支付每次99元、180元、228元不等的“年报代办服务费”。经查明,涉案人员骗取被害人款项共计6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 骗罪对担任业务组长、文员、话务员的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防诈提示】

  本案系一起针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新型诈 骗犯罪,不法分子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假冒政府工作人员并谎称年报申报必须缴费,引诱经营者进入虚假搭设的平台,注册信息进而支付费用,使不明真相的市场主体遭受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当前经营主体可自行在线上进行年报申报,操作便捷,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请警惕任何以年报申报代办或其他名义要求提供信息或支付费用的行为,对于不熟悉的业务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咨询。

案例八:为诈 骗团伙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构成诈 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开始合作从事APP制作、更新等事项,由陈某某从网上接单并支付购买域名、服务器等费用,由黄某某具体操作。2021年9月,陈某某明知上家系电信网络诈 骗团伙的接单人员,仍承接了用于实施诈 骗的APP制作、更新等业务。陈某某通过境外聊天工具,接收APP原码及制作要求,随后转给黄某某。黄某某按要求为“华人通”“百汇”等多个APP进行了程序配置等,并由陈某某再发送给上家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 骗。后续因该APP频繁被封,二被告人还为APP提供更改域名、重新打包等服务,每次收取一定费用。直至2022年5月,陈某某、黄某某分别非法获利约10万元。其间,上游电信网络诈 骗团伙使用涉案APP,以投资外汇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志等人共计约260余万元。案发后,陈某某退缴赃款30000元、黄某某退赔赃款3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 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 骗罪。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持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陈某某系从犯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防诈提示】

  电信网络诈 骗犯罪猖獗,不断迭代更新的网络技术,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一些诈 骗集团在境内逐步发展形成利益链条,包括以“高薪”为诱饵,发展境内人员为其提供制作、维护诈 骗网站和APP等服务。受到高额利益诱惑的技术服务人员,帮助搭建网站、维护平台,实际为诈 骗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依法惩处。对于诈 骗网站特征明显,被告人主观明知程度高,仍然提供技术服务的,应以诈 骗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程度、与上游犯罪分子使用的境外聊天工具特征、在犯罪链条中所起的作用,准确区分诈 骗共同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现精准打击,依法对电信网络诈 骗及其关联犯罪保持高压严惩态势。

案例九:应聘充当“工具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全日制在校大学生。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刘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从事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受雇于他人,提供了自己5张银行卡、1张手机卡,在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某小区出租房内为上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490万元以上。2021年4月,刘某某还介绍朱某某帮忙上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朱某某使用其手机号、5个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共计125.16万元。刘某某归案后劝说多名同案人员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处准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改判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防诈提示】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大学就读期间,被犯罪团伙拉拢、利诱,为上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还帮助介绍他人入伙。刘某某归案后,认识到其行为性质,主动劝说多名同案人员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原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审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缓刑。二审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审查案情,注意到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的特殊情况,积极与所在学校联系,了解其在校一贯表现,全面考虑其犯罪行为、社会危险、认罪悔罪态度等,从有利于其完成学业,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角度,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相结合原则,依法改判其缓刑。

  法官提醒:少数在校大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利益诱惑面前,轻易出借手机卡、银行卡,帮助电诈犯罪份子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成为电诈“工具人”。其行为既已触犯刑法,亦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案例十:为电诈分子“引流”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上家可能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伙同他人组建“引流”QQ群,由被告人夏某某负责维持QQ群秩序及鼓励群成员“做单”,其他成员负责向群成员转发上家提供的“客户”信息,后诱导“客户”关注公众号并添加上家微信,以便上家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行为。期间,被告人夏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现已查证,2022年3月,被害人李某某在慈溪市经上述QQ群内成员介绍添加上家提供的微信后被诱骗刷单,共计损失人民币148万余元。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某某自愿退缴人民币4万元。

【裁判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结伙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夏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坦白、退赃等情节,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的刑罚,并处罚金,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防诈提示】

  本案的被告人明知上家可能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伙同他人通过组建“引流”QQ群的方式,诱导“客户”关注公众号并添加上家微信,为上家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以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其惨痛教训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尚未形成正确的金钱观、就业观,以为网络上动动手指就能轻松赚钱,殊不知自己就是上家寻找“猎物”的工具人,是上家对被害人实施“猎杀”的帮凶。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我们在求职过程中勿要轻信“短时间、赚快钱”的话术,为获取高收益的盲目“引流”可能会让自己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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