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一则关于“乐清市伊莱科电气有限公司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食品经营案”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份开始购买食堂用设备,并与其公司经营场所一并装修,至2023年6月份该食堂开始供餐。该食堂不对外开放,仅免费供公司内部员工就餐,日常就餐人数为100人。食堂内工作人员有2人,其工资由当事人发放,且己取得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该食堂于2024年7月15日由当事人自主关闭。截至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未取得该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因该食堂不对外供餐且无偿给公司内部员工供餐,故其没有违法所得;因当事人在案发前已主动停止供餐,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经营相关食品。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在公司经营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故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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