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美和小强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小美父母为小美全资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是以小美的名义签署合同,并且登记在小美一个人的名下,小美和小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 小美和小强由于前期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于是小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小强认为这套房子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美认为这套房子是她父母买给她自己的,并且登记在她一人名下,不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属于她个人财产。那么,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属于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该解释,审查的重点为:小美和父母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有,则按照约定内容确定,如果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的,则视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该购房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小美未能举证证明其父母在出资购房时明确该房屋仅赠予小美个人所有,因而该房产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 权利义务清单 通过上述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民法典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立法本意是对赠与人赠与意思表示较为看重。 现实生活中,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时,大多仅仅会在口头上表明一些购房时的想法,往往不会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更不会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来切实表明自己出资的目的。子女在接受财产时也往往没有意识去要求父母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离婚时必然会产生双方对财产归属的争执。 综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要注意留存仅赠予子女一人的相关证据,如可以在给子女购房款的汇款备注写明仅赠予子女一人的购房款,也可以前往公证处就赠予钱款、购买什么位置的房屋,仅赠予给子女一人达成明确的合意,把话说明,说在前头,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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