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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家庭主妇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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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0 15: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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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家庭和事业之间做出选择,成为全职家庭主妇。然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这些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确定性和困境。那么,全职家庭主妇在离婚时能否要求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呢?

当然可以,以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林某与杨某是初中同学,婚后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成为全职家庭主妇。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的恶化,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过程中,杨某主张自己因家庭付出较多,应获得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确实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最终判决林某向杨某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我们要认识离婚经济补偿金是什么?离婚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而另一方则主要负责家庭经济来源。当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允许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家务劳动虽无酬金,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受到尊重,也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从以上的法条中明确了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能够主张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请求方并不仅限为女性,并且获得这笔补偿金的条件也在法条中进行了规定。全职配偶在离婚时想要获得经济补偿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请求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请求方在婚姻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2. 请求方提出请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需要在离婚时主动提出,不能单独提出。3. 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如果双方能就经济补偿金达成协议,则按协议执行;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请求方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补偿的要求,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此外,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固定的标准,若是双方协商约定的离婚经济补偿金,法律对金额没有限 制,尊重意思自治。若是经由法院判决的离婚经济赔偿金,法院会结合多个因素综合判决: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般来说,婚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可能越高。2. 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全职家庭主妇在家庭中投入的时间、精力越多,其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也可能越多。3. 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各自的收入、财产和经济能力。4. 双方的职业前景:考虑双方在离婚后重新进入职场的可能性和难易程度。5. 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主要负责抚养子女,这也可能影响经济补偿的数额。6. 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还会受到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的影响。



    家务劳动虽无酬金,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受到尊重,也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希望每一位女性都能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婚姻变故时能够从容应对!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方舒艺律师 1358778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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