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13452|回复: 0

【共享法庭·普法专栏】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需要邻居同意吗?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4-7-31 13: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引言

当前社会处于信息化时代,居民在住所周围安装家庭摄像头逐渐常态化,但与此同时也并发了安装摄像头是否会侵害相邻居民隐私权、如何判断侵权标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受害方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等一系列的问题。在自家住宅安装摄像头以确保家庭安全是一个普遍且合理的做法,但监控技术的滥用的确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益,因此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更需要了解安装监控的潜在风险。



以案说法

李某和秦某系上海某街道同侧平房的邻居,秦某系年近九旬的独居老人,因担心自身安危,便在自家门前安装了向西、向东拍摄的两个监控摄像头,其中空调外机处的监控能够拍摄到李某家门前一带区域。李某认为自己及家人朋友进出住宅均会被监控拍摄,秦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害其隐私,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秦莫拆除安装于其门口的两个监控并对监控所录制的视频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出具书面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法院对以上事实进行审理查明后,判决秦某拆空调外机处的监控及相关视频信息,并赔偿李某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认定

(一)在住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害邻里隐私权?

根据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摄录内容进行判断,若受害人的私人住宅、日常生活因被摄像头长期摄录,则认定其隐私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安装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若拍摄内容系居民均能通行的公共区域,例如街道、马路等,其摄录的对焦点为片状区域的动态变化,系一种泛化的图像采集,并非对于原告个体的定格化拍摄,则不属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范畴,则不认定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例如受害人身心有无遭受较严重的损害、个人信息有无遭到泄露、公开传播、非法使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无因此受到威胁或实际损害、同时考察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是否有在先过错等因素。



律师释法

(一)安装监控是否构成侵权的界定标准

《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界定“隐私”概念,并以列举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典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类型,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基于以上定义,邻里安装摄像头引发侵权纠纷首先需要考查监控的安装位置,若行为人在他人的隐私空间安装摄像头监控,例如酒店房间、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间,必然会构成侵权,同时还会牵涉到场所的负责人员应承担未尽安全管理职责的连带责任。

若行为人在自身的隐私空间安装监控,例如上述案例中的自家大门上方、外机上方等位置,还需要结合监控的摄录内容进行考量,即摄录信息是否为隐私信息,摄录视野下的物理范围是否属于他人的隐私空间、公民出于安全等因素安装监控的摄录范围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等。根据相关法院判例可以得出,邻居的院落内、大门口等范围应被视为隐私空间,由于公民出行信息、出行规律、人员流动情况等与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具有高度关联性,应视为具有隐私权性质的人格利益。

其次,公民安装摄像头的行为目的也会纳入界定标准,其中主要包括保护家庭财产安全、照顾独居老人等目的,实务中往往会考察监控采集的视频和安装目的、用途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若行使自身权利超出必要限度,则该安装监控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要件,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监控的安装位置与拍摄范围是界定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关键因素,同时也会考量安装目的及用途的合理性

 

(二)居民安装监控时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第一,尊重他人隐私权,合理规划并设置摄像头的监控范围。确保监控仅覆盖行为人所需要监控的区域,安装摄像头的视角应避免对准邻居的私人空间,如邻居的大门口、窗户、阳台等。同时还要避免将摄像头安装在过高的位置,以减少对周围环境不必要的监控。

第二,积极沟通并提前告知。如果摄像头可能拍摄到邻居的部分区域,建议与邻居进行友好沟通,解释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和范围,并承诺不会滥用监控数据,增进邻里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时,可以在摄像头可视范围内设置明显的标识,如“本区域已安装监控”的标牌,以提醒他人注意。

第三,加强数据保护。为避免侵权后果的扩大与矛盾的升级,监控使用者应当严格**访问监控视频和图片的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且查看目的必须合法合规。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存储和使用通过摄像头获取的个人信息,合理设置监控视频的录制时长和保留期限,确保数据的加密存储、安全传输以及合法使用,避免数据泄露或被滥用以及不必要的存储和潜在的隐私风险。

第四,确保安装目的和摄录内容相关联。在安装和使用摄像头前,明确其使用目的,如家庭安全、商业监控等,并确保该目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在安装摄像头时,应当充分考虑相邻居民的感受和权益,避免对相邻居民的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在处理隐私权与保护住宅安全的权利冲突时,可以借鉴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即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安装和使用摄像头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但在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时,应当始终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确保我们的行为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积极倡导邻里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白慧倩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4-12-4 00:42 , Processed in 0.039123 second(s), 3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