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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 捡到手机不还,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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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0 16: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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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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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可如果有人捡到手机拒不归还,“拾金昧了”怎么样?
      徐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手机掉落,当场并未发觉,直到回到家中,才发现手机丢失,于是沿路返回寻找,却始终不见手机踪影。因为手机里存有大量女儿照片,徐某焦急万分,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取沿路监控视频,发现同一时间、同一路段只有康某骑电动车经过有停车捡拾的动作,疑似捡拾了徐某的手机。得到信息后,徐某立即联系康某,表示愿意支付部分酬金,希望其能归还手机。此时,康某拒不承认捡到手机,更不归还。一气之下,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返还手机或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受理后,因当事双方对于被告是否拾得原告手机的事实存有争议,法官从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同时多次联系康某,但他依然态度强硬,拒不配合,直至法官告知其已从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后,康某才前往法院要求查看监控视频。因手机掉落位置离摄像头较远,视频并不清晰,康某又辩称是捡拾自己掉落的香烟。
      捡拾的到底是手机还是香烟?视频虽不清晰,法官从掉落的动作可以看出徐某骑自行车的过程中,从其身上掉落一个形似手机的物品,而从视频中未看到康某身上掉落物品的情况;其次,从掉落的物品特性看,可以分辨出物品掉落在地面上前后闪了两次光,而康某所称品牌香烟并不具备该种特性;再次,从掉落的位置看,康某所称捡香烟的位置与徐某掉落手机的位置完全重合;最后,从常理来看,徐某掉落手机系发生在其骑自行车的过程中,通行较慢,且手机具有一定重量,掉在地上会有比较大的响声;反观康某掉落香烟的过程,系发生在康某骑电动车的过程中,通行较快,周围的声音大过香烟掉落的声音,而康某几乎当场发现并立即回转捡拾,并不符合常理。经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康某拾得徐某掉落的手机的事实。
      最终,法院综合案涉手机的购买时间、使用情况及二手市场行情等情况,判决支持徐某诉讼请求,被告康某赔偿损失4000元。
权利义务清单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继承和发扬。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拾得他人手机拒绝返还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当坚决予以否定。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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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来源:浙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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