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杭州已经离婚近一年的曾女士,因前夫关某在离婚冷静期背上的一笔15万元债务,被债权人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款。那么,曾某是否要和前夫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呢?
去年4月,曾女士与关某因感情破裂,经协商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关某向李某借钱时,两人正处于离婚冷静期。5月中旬,双方正式离婚。 李某出示的借条显示,落款日期为5月初,比曾女士与前夫离婚日期早16天。李某认为,借款时关某与曾某仍存续婚姻关系,遂将关某及曾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离婚都快一年了,面对这笔“从天而降”的债务,曾女士慌了神。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昭董了解事情原委后,解释道: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则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康昭董耐心为曾女士解答,并帮助曾女士积极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法证实关某将15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两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本案15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关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曾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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