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结束,酒后开车,他竟把车开到了派出所...... 案情回顾 罗某带着两瓶用矿泉水瓶装的散装白酒与朋友们在餐馆相聚。饮酒过程中,罗某和朋友邱某感觉有些不舒服,不多时罗某便断了片。饭局结束后,大家各自离开。
罗某开车载着邱某,前往离饭馆几公里外的派出所。监控显示,罗某将车开到派出所门外,由于被门杆阻拦,无法将车驶入,罗某便将车停在门口,下车行至派出所内,要求民警安排“消费”。见罗某为明显醉酒状态有醉驾嫌疑,民警遂安排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鉴定,在送检的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7.7mg/100ml。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驾驶员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江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