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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 找不到肇事人的高空抛物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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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5 09: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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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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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8日下午,60多岁的安宁(化名)在某小区拾荒,正当她停留在5栋1单元南面空地上捡废品时,一包腻子粉从天而降,砸中了她。案发当天,警方针对腻子粉的来源走访了5栋1单元业主,但所有人都说不知情。
      安宁被诊断为多发性骨折、脑震荡等,医嘱建议她休息4个月。
高空抛物致其受伤,虽然法律关系明朗,但证据严重不足。警方没有找到实际侵权人,安宁仅有医疗记录,没有任何有关高空抛物的证据。
      小区内调取的监控只能拍到1-5楼的情况,从监控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到,这包腻子粉是从更高的楼层被扔下的,在监控视频中仅留下了一段抛物线痕迹。
      2019年10月21日,安宁将5楼之上多位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损失。
      2019年11月11日,案件第一次开庭。现场,被告们忙不迭撇清干系。承办法官要求全体被告下次开庭时提供证据自证清白。
      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们依然没有提供证据,但提出5栋邻近单元的业主也有可能是“罪魁祸首”。经过现场查勘,在排除事发时还没有办理交房和领钥匙手续的部分业主后,安宁将5栋1-2单元的6-11楼其余业主及物业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起诉。
      被告从一开始的5人增加到20人。到庭的业主们异口同声否认高空抛物,部分业主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侵权可能。
法院判决
      高空抛物找不到“凶手”,究竟谁来负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法院结合各被告的举证,法院的入户勘查、现场调查,公安机关的调查,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确定。该抛掷物从东边起第一户抛掷的可能性最大,其他依次降低。法院在依据可能加害人的行为与受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确定各被告承担补偿责任的比例。
      通过法院入户勘察及被告举证,5名被告房屋案发时空置,因此排除嫌疑。
      2021年4月9日,法院一审 判决安宁私自进入封闭小区捡垃圾有过错,承担3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3%的赔偿责任,14名业主分别承担6%、5%、3%和1%的补偿责任。业主不服上诉后,除其中一名业主提供新证据改判外,扬州中院维持了一审 判决。
      之后,安宁再次提起诉讼,要求14名被告补偿其余损失,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三期鉴定。2022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2万余元。业主不服上诉后,中院维持了一审 判决。2023年7月,安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收到款项。至此,一起找不到肇事人的高空抛物案历经4年终于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
      对于高空抛物案件,首先应当由确定的具体抛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本案尚有证据,无法查明真正的侵权人。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该条文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法定补偿义务。这是法律基于公平考量在可能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强制进行的损失分摊,而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公平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也不体现法律对承担公平责任者的否定性评价。集体担责是权衡利弊下的最佳选择而非完美答案。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不可侥幸为之,另外,发生高空抛物的,应第一时间报警、通知物业部门,第一时间排查现场。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头顶上的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护。

来源:扬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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