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因突发事件去世,其银行卡里面可能还有存款,作为已故存款人的亲属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 案情简介 吴某之子李某于2017年3月21日在鹰潭某银行处开户,截止到2023年8月9日,该账户当前余额是55528.96元。2023年5月1日,李某逝世。吴某要求支取上述存款,被告以无法确定原告是否为唯一继承人而未予办理。另查,李某生前未结婚,无子女,其母亲吴某系未婚生育李某。吴某自述无法确认李某生父,其系独自抚养李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约定存款人将其金钱存入存款机构,存款机构依存款人的要求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终止,而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 案件焦点在于继承人无法开具公证书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应承担兑付存款的义务。本案中,李某生前在鹰潭某银行处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系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死亡后,其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李某的继承人承继。李某生前未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结合本案吴某提交的公安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及吴某本人陈述,可以证明李某生前未结婚、无子女且无法查清其生父具体身份信息,故认定李某母亲吴某系已知明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案涉存款享有继承权,故对于吴某要求鹰潭支付李某在该行的余额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因为没有密码无法支取,存款人去世后,银行存款的继承就成了一个难点。存款属于其遗产的一部分,银行为避免自身卷入遗产纠纷,所以取款程序比较复杂。一般来说,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必须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这笔遗产的归属,银行则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这些公证书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这就造成了继承人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办理此类案件要秉持便民利民宗旨,不仅要让血脉亲情得以延续,更要让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鹰潭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