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跟好朋友小亮在乡村道路上骑车玩耍,不想被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咬伤,狗主人认为自己的狗是拴着的,是孩子的家长监护不到位导致孩子被咬伤,孩子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在赔偿方面产生较大分歧,最终闹上法庭。
案情:愉快出行被狗咬 2022年3月19日下午,小伟和小亮来到某村骑行游玩,两人在路过该村一片农田地头的水泵房附近时,突然窜出来一条狗,一口咬在了小伟的右小腿上。两个孩子被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坏了,小亮想帮忙也无从下手,小伟好不容易才挣扎着从狗嘴下逃脱。而此时,小伟的右腿已经被狗咬得伤痕累累。 事后,小伟被父母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此次被狗咬伤导致小伟右小腿大隐静脉损伤、右侧隐神经断裂、右小腿开放性伤口等,小伟父母支付医疗费共3万余元。 庭审中,狗主人阿布表示,他在某村承包了农田,并以看护农田周围水泵等设备为目的,在泵房前用铁链拴养了一条土狗,这一措施也是有关部门要求的。他认为,两个孩子的家并不在附近,而是在几十公里外的县城,孩子被咬伤跟孩子父母监护不到位有很大关系,自己只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说法:拴了绳索也担责 拴狗的位置到底在哪?狗主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提示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查实,阿布将狗栓在了一棵白杨树上,绳索长达10米,阿布养狗的范围实际已经超出其管理农田水泵房的范围。小伟二人行至水泵房附近的土路时,因户外环境较为复杂,并未注意到有狗,这才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狗咬伤。 法院认为,小伟在被狗攻击时,这条狗处于无人看护的状况,且虽然狗拴着绳索,但阿布并未在水泵房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也就是说他对饲养的狗未完全尽到谨慎管束义务。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阿布应对小伟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小伟和小亮经过的案涉路段因为较为偏僻,按常理来说并不是他们行进的路线,作为小伟的监护人,小伟父母让孩子自行外出导致孩子身处险境,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阿布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小伟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为宜。 因此前在事发后,阿布已经向小伟支付了部分赔偿金,2023年3月,法院判决阿布赔偿小伟人身损害赔偿金1.5万余元。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如被伤者自身有较大过失的,但这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因此,在饲养犬类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携犬外出时,要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严格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新疆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