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印发《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据了解,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2022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有效期为2022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
根据《通知》,此次公布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有效期为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温州湾新区)、瓯海区、洞头区(不含灵昆街道、昆鹏街道)、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此次公布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受市场影响,市区范围内的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较2022年度公布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上限适度下调1-2元/平方米·月;营业用房、特殊建筑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经调整后的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月
搬迁费标准按原来标准保持不变,即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用途统一按15元/平方米计算,征收住宅用房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工业用房、特殊建筑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来源:温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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