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总部经济园停车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乐清市总部经济园区停车管理工作,有效整合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提高园区停车泊位利用率和通行能力,切实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管理难”问题,以满足市民和企业的停车需求。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乐政发〔2014〕5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4月26日起,针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新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收费标准调整范围
本次收费标准调整范围:乐清市总部经济园区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124个,地下机动车停车位2003个,截至目前已出售546个车位,剩余可提供停车位1581个。 二、停车收费标准
(一)小型车辆 停车时间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2小时以内的5元,超过2小时后每半小时1元。20时至次日7时按次收取5元停车费。24小时以内最高不超过15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二)大中型车辆 停车时间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2小时以内的10元,超过2小时后每半小时2元。20时至次日7时按次收取5元停车费。24小时以内最高不超过30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说明: 1.大、中、小型车按照车辆行驶证上的类别划分。 2.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 3.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免收停车费。 4.包月、包季、包年的车辆收费标准经由协商确定。 公示时间:从2024年4月11日起到2024年4月25日止,共15天。 本标准自公示时间结束2024年4月26日起开始执行。 乐清市中心区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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