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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这几些村土地征收!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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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9 09: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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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3年122号地块(乐清市雁荡镇南片排涝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松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楼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雁荡镇松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楼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0.0167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

特此公告。


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3年123号地块(乐清市雁荡镇南片排涝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陈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雁荡镇陈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0.0314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

特此公告。


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3年124号地块(乐清市雁荡镇南片排涝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雁荡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0.0612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

特此公告。


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3年125号地块(乐清市雁荡镇南片排涝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雁荡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0.005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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