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凌晨,南京雨花台区的明尚西苑6栋突发火灾,事故已致15人死亡,44人受伤。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引发。该起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由于具体起火原因还处于调查阶段,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暂时是看各方的过错程度。本文试着从法律角度分析涉事各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的规定,民用建筑的架空层是指用结构支撑且无**护墙体的开敞空间层。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高层民用建筑的架空层内如果设有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或安全出口,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不能在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一、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失火爆炸造成其他人的损失,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对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动自行车是停放在非专门用于停放的架空层处,而如果火情是由电动自行车自燃引起并造成财产毁损,那么车主对此是负有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机构可以对责任人作出罚款及拘留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预见电动自行车存放在架空层所造成的危害,如果其仍然坚持停放,应当为电动自行车失火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产品缺陷导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若火灾是由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问题导致的,被害人既可以向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要求赔偿,也可直接将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同时列为被告,共同要求赔偿。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小区的管理方,物业有责任确保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包括对电动车辆停放和充电安全的管理。物业在小区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自身负有制止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等义务。
如电动自行车失火导致其他业主受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发生火灾事故,且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提示义务的,物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补充责任。
政府部门有责任对小区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管,确保各项安全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在此次事故中,相关部门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是否存在监管漏洞,也是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另外,如果架空层安装的供电动车充电的设备存在线路故障,也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的管理方或者相关的设备供应商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包括电动自行车车主、生产者和销售者、小区物业、建筑管理方、设备供应商及政府相关部门等。每个责任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希望此次火灾事故能引起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投入和监管力度,为建设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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