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一声除旧岁,过年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虽能给人带来欢乐,但也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今天的案例就是一起因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业主车辆被烧损而引发的诉讼。
除夕夜业主车辆被烧 2020年除夕夜,某小区内中间道路发生火灾,造成两辆小轿车受损。经消防调查,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蔡某车辆邻近车辆右侧的垃圾桶;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后,车主蔡某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确认蔡某的车辆损失为48000元,并向蔡某赔付。后保险公司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蔡某的车损失为由,向蔡某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索赔,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物业全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蔡某的车的邻车右侧的垃圾桶,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且从第一次垃圾桶起火被业主灭火至第二次垃圾桶遗留火种复燃,小区物业公司未尽专人定时巡视检查、安全防范的管理义务,故物业公司应当对蔡某的车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48000元。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区物业公司对蔡某的车辆被烧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即物业服务人应对处于小区内的业主负有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对其已经履行前述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南京市江宁区消防救援大队询问笔录及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当天正值除夕,该小区内多处燃放烟花爆竹,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清理火种。而凌晨0时第一起火灾发生,由业主自行扑灭,至凌晨3时同一地点再次发生火灾导致蔡某的车辆受损,且火灾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可能性,物业公司未能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发生火灾导致蔡某的车辆受损,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来源:南京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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