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查看: 9587|回复: 3

点外卖半年,吃出“异物”200多次?邓某被刑拘!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4-1-11 14: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蟑螂、苍蝇、头发
甚至还有钉子
……
这些异物都是消费者
反映自己在点外卖时吃到的
反馈成功后
他们通常会获赔
几十元至两千元不等

然而

你所看到就是真相吗?



640.jpg


640 (1).jpg
邓某某利用外卖中有“异物”的照片敲诈商家退款

日前,北京刑警来到西安
找到了邓某某
邓某某虽然人在西安
可全国18个省市都有她点外卖的记录
半年内她吃出200多次“异物”

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的侦查员
见到邓某某时
她和丈夫刚刚旅游回家
行李还没来得及收拾
面对找上门的侦查员
邓某某一脸无辜
说自己从没去过北京


邓某某住在西安一处高档小区
几乎每天都会点其他城市的外卖
送餐地址是各个小区门口
等餐到之后
她会直接在线上联系商家
说自己吃到了虫子等“异物”
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半年多的时间里
邓某某在西安下单
全国18个省市的外卖200多次
涉案金额2万元

640 (2).jpg
邓某某获得赔偿的转账记录

北京警方:已刑拘14人


除了邓某某外
侦查员通过梳理外卖平台的投诉信息后
先后锁定了13名敲诈嫌疑人
这些人多次以食品中有“异物”
食品过期为由
对外卖平台进行敲诈
索要赔偿


去年11月底
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
组织各分局对14名嫌疑人
展开了集中收网行动
初步核实涉案560余起
涉案金额5万元

目前,邓某某等人
分别因涉嫌敲诈勒索
涉嫌**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很多外卖平台商家
一旦被消费者投诉后店铺评分会下降
直接影响到食品销量
商家为了避免被投诉
往往都会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
进行理赔,息事宁人
律师说法:典型的敲诈勒索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从邓某某虚构吃出异物造成身体不适,以举报投诉等方式威胁商家索要财物的行为来看,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机关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主要考虑当事人有无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如果异物真的是邓某某从食物中吃出来的,异物确实是商家失误落入食物的,邓某某索赔多少都合法,但有证据证实异物是邓某某自己放的,可以推定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


640 (3).jpg

警方对邓某某进行调查

胡磊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超过三次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胡磊提醒,外卖商家在日常经营中要合规经营,遇到投诉应该正常应诉解决问题,而不是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花钱了事,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来源:青春浙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广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4-1-11 22:19:48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严肃处理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4-1-11 22:23:31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已读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4-1-11 22:25:46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每天看新闻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4-11-22 18:29 , Processed in 0.045329 second(s), 4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