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出于好意让他人搭乘“顺风车”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如果在搭便车的过程中,意外遭遇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司机要不要担责?
2022年5月,王女士与其他三位同事一同搭乘张某的车参加公司团建活动,期间在看到王女士没有系安全带情况下,张某只进行了善意提醒,在王女士未听从后便不再强行要求。行驶途中,因张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坠入道路左坎下,造成王女士与其他三位同事受伤、车辆受损,其中王女士有两处骨折。王女士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支付医疗费1.35万元,公司安排护工护理。 2022年6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王女士及其他三位同事无责任。 2023年8月,因赔偿费用协商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驾驶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未收取王女士任何费用,王女士系无偿搭乘人,王女士搭乘张某驾驶的车辆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形。另外,王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乘坐车辆应系安全带,但王女士在搭乘期间未系安全带,自身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属好意同乘且王女士本身也存在过错的实际情况,应酌情减轻被告张某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3.69万元,鉴于张某已支付医疗费1.35万元,应赔偿2.33万元。 王女士不服一审 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简单地讲,好意同乘就是朋友或同事之间搭顺风车、搭便车。 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 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为此,《民法典》第1217条将无偿搭乘他人的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应当减轻”。 但是,无偿搭乘人搭乘事故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承担全部风险,不能认定无偿搭乘人视为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因为无偿搭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无偿搭乘人的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成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根据。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