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原告彭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但是,原告彭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这一关键性证据却仅存上半部分:“借条,今借到彭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00元)。借款人:王某某,2014.8.7”。且原告彭某某承认借条下半部分因自身保管不慎等原因缺失。被告王某某则主张,借条下半部分注明了其身份证号码并约定了清偿期限是2015年2月,王某某声称已于2015年内全部清偿该笔借款。
法院审 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本案中,借条由原告彭某某控制,现原告彭某某无法提供在其控制下的完整借条,本院对被告王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庭审调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交易中均系现金,如此大量现金不符合交易习惯,且借条所载出借时间为2014年8月,被告王某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原告彭某某亦不能提供向被告王某某催收该借款的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原告彭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的完整性非常重要,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来源:娄底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