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16442|回复: 0

男童试骑电动平衡车摔致骨折,索赔15万!谁来“买单”?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3-12-2 10: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平衡车“童子军”迅速崛起,
处处可见孩子们炫酷出行的场景。
男童小凯也想成为“有车一族”,
没想到试骑时因操作不当,
竟然摔倒骨折了!
究竟谁应为这场安全事故
“买单”呢?
1.png


痛!试骑摔伤
男童家长好心痛

      电动平衡车风靡一时,7岁男童小凯也想拥有属于自己的平衡车,于是与母亲一同来到位于商业街的A品牌电动平衡车体验店试骑。小凯两天前曾在店员指导下试骑过一次成人款电动平衡车,这次便自行去找店员取车,母亲则在门口等待。随后,小凯取下之前试骑过的成人款电动平衡车到店外广场试骑。
      这期间,店员看到小凯试骑并未跟随,也没有上前制止。然而,5分钟不到,小凯就在距离体验店门口约10米的地方摔倒了,造成右侧肱骨外侧踝骨折。经鉴定,小凯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争!诉至法院
争议双方有说法

      原告小凯认为在试骑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没有提供相应的指导及防护措施,且没有明确提示试骑的平衡车属于成人款,导致自己在驾驶电动平衡车的过程中摔伤右臂,遂请求法院判令门店经营者某创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被告某创公司辩称,其对原告受伤不存在过错。小凯擅自将停放在门店内的电动平衡车移至店铺外骑行,门店没有提供相应的指导以及提供任何防护的义务。其次,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当时在场,作为在场的监护人理应预见原告擅自将电动平衡车移至店铺外骑行的行为后果,却没有加以阻止。再者,被告的商铺不属于商场、公共场所范围,并不是安全义务保障主体。所以,原告擅自骑行所发生的意外应由其自行承担。

定!法官认定
都有过错各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创公司电动平衡车门店是以不特定社会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适格主体。
  本案中,被告某创公司的工作人员知晓原告小凯的试骑行为。原告小凯在不具备专业的风险认识能力的情况下试骑,被告某创公司未充分告知安全风险和操作规范,未尽安全警示义务。此外,被告某创公司未依照《A品牌平衡车零售标准化程序》《A品牌平衡车使用安全防护规范》采取在展示区域设置安全提示、配备安全护具等安全保障措施,其员工又未制止未成年的小凯试骑成人款平衡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创公司的不作为行为明显增加事故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被告某创公司应对原告小凯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事发时,原告小凯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别能力。小凯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具有教育、保护小凯的义务。小凯母亲仅凭小凯具有一次试骑经验就放任其自行试骑成人款电动平衡车,且未随身陪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未合理预见到相关风险,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被告某创公司对原告小凯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创公司向原告小凯赔偿7万余元。
  被告某创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娱乐方式万千种,安全始终放心中!
      电动平衡车商家作为专业经营者,从经营行为中获利,应当预见电动平衡车具有一定危险性,负有风险告知、警示和防范的义务。因此,商家提供试骑服务时应尽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降低经营风险,以免成为人身伤害的“危险源”。
      电动平衡车并非儿童玩具,即使是成人也需要一段时间的训练才能进行较为安全的骑行。驾驶人在骑行过程中应当谨慎,尽量选择平坦空旷的非道路性场地,使用前一定要戴上头盔、护腕等护具。切莫随意“起飞”,令自己身陷险境。
      家长们更应承担起监护人责任,教育孩子树立安全观念,做好看护和监督工作,及时制止和纠正孩子超速驾驶平衡车等错误行为,为孩子的快乐童年加上“安全阀”。
来源:香洲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4-11-23 16:22 , Processed in 0.039279 second(s), 4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