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施行之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再使用“生鲜灯”将属于违法行为。
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近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
执法人员深入全市各大农贸(批)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全面排查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生鲜灯”情况。同时,向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农贸市场主办方发放《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普及如何鉴别“生鲜灯”,提醒经营户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自纠,引导其在《办法》生效前主动更换不合规的照明灯具,鼓励指导农贸市场主办方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购买灯具或经营户自行购买统一灯具的方式进行整改,逐步摒弃各类“生鲜灯”“美颜灯”,还原肉类、蔬菜、水果、海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真本色”。
截至目前,建成区大部分农贸市场已更换“生鲜灯”,余下的农贸市场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更换工作。
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办法》的出台既能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倒逼商户规范经营,也能还消费者一个真实客观的消费场景,营造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如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下一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办法》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农贸(批)市场、商超、生鲜门店“生鲜灯”整治行动,督促各类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按要求落实新规,还生鲜农产品“本色”,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食药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