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车主开始索赔“车辆贬值损失”。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以及车辆贬值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一直以来是该类案件争议裁判的难点问题。
基本案情边女士于2020年4月购买了一辆价值35万元的新车。2020年10月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边女士将对方当事人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边女士表示,自己的车辆购买才半年,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严重,即使维修后也对车辆的经济价值和使用性能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因此要求赔偿贬值费用8万元。对方则辩称,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本案中,边丽琼的车辆购买半年左右,事发时行使里程7656公里,且因事故导致后围板等重要部位受损。法院依据边女士申请评估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车辆购买年限、行驶里程和受损程度及部位等因素,酌情认定车辆贬值损失为4万元。
法律分析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损失”这一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既定范围,“车辆贬值损失”亦不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是这样答复的: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可见,针对车辆贬值损失是“以否定说为原则,以支持说为例外”。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律师建议
对于交通事故中能否请求车辆贬值损失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在责任划分中:对方应占主要责任; (2)在受损部位中:应当有关键部件受损,足以影响车辆价值; (3)在索赔程序上:委托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评估鉴定意见,法院根据评估意见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4)在车龄上: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 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既得利益的损失。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裁判原则,也会与时俱进,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也会日益增多。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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