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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01961)]温建决字〔2022〕00021号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铁建设集团(温州)置业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案 被处罚人:中铁建设集团(温州)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P)。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营楼桥社区鹿鸣苑1幢303-1室。
[color=rgba(0, 0, 0, 0.901961)] 经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我局提出申领忆江嘉园一组团商品房预售许可,我局受理并按法定程序审查,后做出同意预售许可决定。
[color=rgba(0, 0, 0, 0.901961)]后续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预售许可申请材料中,一期包含1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该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经查9张发票已红冲。
[color=rgba(0, 0, 0, 0.9019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建罚先告字〔2022〕00021号),并应被处罚人要求执行听证程序。
[color=rgba(0, 0, 0, 0.901961)]中铁建设集团(温州)置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银行付款电子回单等材料用于证明领取一期预售许可之前已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了工程款,但企业向我局申请预售许可的材料存在发票红冲情况属实。鉴于忆江嘉园一组团项目已全部网签,工程处于竣工备案阶段,如撤销预售许可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撤销预售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不撤销预售许可。
[color=rgba(0, 0, 0, 0.901961)]中铁建设集团(温州)置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态度积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停止忆江嘉园一组团预售,处3万元罚款。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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