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说法第36期REAL ESTATE TALK
2017年10月26日,黄卉与熠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熠辉公司将其拥有的北京朝阳某大厦中岛铺位租赁给黄卉作为经营羊杂汤的场地使用,月租金8000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黄卉进场时需缴纳进场费3万元,并支付保证金8000元。
合同约定租期一年,但未约定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 熠辉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收取黄卉进场费、押金、租金合计8.6万元。
之后,黄卉多次询问进场时间,但直至2018年1月13日,租赁场地尚未装修完毕。该铺位所在场地直到2018年6月才满足入场条件。
期间,黄卉多次催促要求入场,并在2018年6月场地具备入场条件后因铺位实际条件不能满足黄卉的经营需要以及场地未能取得餐饮经营许可证、无法经营外卖业务而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熠辉公司拒绝解除合同。于是,黄卉向法院起诉。
文香哲律师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熠辉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黄卉承租涉案铺位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卉要求退还其交纳的各项费用,应以解除租赁合同为前提。
故法院确认解除黄卉与熠辉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熠辉公司应向黄卉返还入场费、押金及租金合计八万六千元。关于黄卉主张的上述款项的利息,主张的利率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亦予以支持。 楼市温州法律顾问:文香哲律师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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