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动汽车节能、环保、出行成本低,成为当下购车出行新选择。不过对于电动汽车车主们来说,拥有一个自己的充电桩是解决“续航焦虑”的头等大事。
· 基本案情
曹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为了解决爱车充电问题,欲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自有停车位上安装一个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曹先生向供电部门申请后,被告知需小区物业先出具一份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供电部门才能上门勘察现场并设计安装。 对此,曹先生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出具证明。物业公司认为,曹先生加装充电设施需使用公共配电房,应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且可能影响消防安全,故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曹先生遂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
·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 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出具同意曹先生在其所有的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专用充电桩的书面证明给曹先生。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切合低碳出行、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完善充当“加油供给站”配套的充电桩应属题中要义。而对于新能源电动车主而言,安装充电桩是解决他们“续航焦虑”的头等大事。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于2016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他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本案中,曹先生欲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出于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其对公共配电房的使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亦无证据显示该使用行为侵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同时,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小区的地下车库不适合安装充电桩或者曹先生安装充电桩会存在安全隐患,故法院最终支持了曹先生的诉请。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业主有安装充电桩的需求时,物业公司应当为其提供诚实、善意地协助;同时,物业公司应依法依规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对于不当使用充电桩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及纠正。此外,相关部门对充电桩的质量及安装充电桩的用电安全等条件也应当严格把关,如此才是解决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合理合法途径。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来源: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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