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控制建筑施工作业,合理安排工期,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需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公告;特别要加强高考(6月7日至10日)、中考(6月17日至18日)时间的噪声自律管理。
二、各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下列干扰考生正常学习、休息、考试的行为:
(一)工程机械施工作业、机械加工、切割、已交付使用建筑物装修、夜间进行运输装卸作业等活动;
(二)文化娱乐、餐饮等场所噪声污染,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噪声扰民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广场舞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过大音量的,以及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四)机动车、机动船舶、划龙舟等噪声扰民的,考试期间机动车、机动船舶驶入考点附近的;
(五)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