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与灵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延长三个月届满后灵通公司以刘飞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灵通公司应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灵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无需支付上述仲裁款项。法院经审理,判决灵通公司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
案 情 简 介
灵通公司诉称,在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表明灵通公司对刘飞试用期的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刘飞本人认可的。当时因刘飞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灵通公司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刘飞主动提出要求公司延长其试用期并继续进行考核,故双方签署了变更协议,双方系对变更试用期期限达成一致,属于合法变更劳动合同条件,无需支付赔偿。
刘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系法律强制性规定,灵通公司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能变更试用期约定,属于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刘飞已于第一次试用期三个月届满后根据法律规定自动转正。
法 院 审 理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灵通公司与刘飞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灵通公司虽主张其双方合意变更,但上述抗辩意见缺乏相应依据,故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灵通公司应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宣判后,灵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均属于违法,约定的第二次试用期无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应当视为劳动者已经于第一次试用期届满后转正。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具体到本案中,灵通公司和刘飞第二次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应当支付刘飞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约定试用期。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情形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