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最有力的证据 但如果被告辩称 自己签写借条是被胁迫的 法院怎么认定?
2014年5月,被告房某(男,化名)给原告常某(女,化名)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常某现金叁万圆整(30000)。借款人:房某,2014.5.1”。
之后,原、被告二人长期往来,被告房某自 2016年6月开始至2021年7月,共向原告常某微信转账42笔,共计7806元原告常某诉称:
房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我提出借款30000元以便应急。我当时就从家里取出现金30000元交给被告,房某给我写借条一张。现在我急需收回这笔现金。被告房某辩称:
借款不是事实,我当时与原告是恋爱关系,原告经常向我要钱,我给原告的微信转账都是原告索要的,借条也是我受到威逼写下的,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 被告房某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两人的恋爱关系。
·声称借条是被胁迫签写的,是否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限被告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常某借款本金 30000 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常某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房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且被告房某在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常某现金叁万圆整(30000)”,可以认定被告房某收到了原告常某的30000元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生效,被告房某应履行偿还原告常某30000元借款本金的义务。
被告房某辩称《借条》是在受到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受到了胁迫,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被告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款合同,被告房某的辩称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的7806元,被告自述上述转账是原被告为维持恋爱关系,被告向原告转账,且转账大都为100元、200元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被告给原告的日常花销,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
:mag:法官提醒,借据作为债权凭证,是一种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随意向他人出具借据,可能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时,应当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还应当积极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如确属在欺诈、胁迫情形下出具借条,建议在作出借条后一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借条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洛阳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