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为交通事故受伤
能否获赔误工费呢?
案情摘要 2010年10月7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与钟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319国道瑞金市象湖镇路段相撞,致使车辆损坏、张某受伤。后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无责任、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至2022年,张某多次在赣州、瑞金、赣县等地医院住院、门诊治疗。
2020年,张某经评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经查明,钟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为钟某本人,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明,张某出生于1994年10月1日(事故发生时已满16周岁),事故发生时在瑞金务工,因分歧较大,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刘某赔偿包含误工费23970元在内各项损失费用。一审 判决后,A保险公司上诉至赣州市中院要求其等不承担误工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
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治愈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减少的合法收入。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张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其已满16周岁,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具备劳动能力,且在瑞金合法务工,结合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和当事人陈述,应认定张某能获赔误工费。
另外,根据张某出院医嘱、伤残情况、住院治疗情况,一审认定张某误工费为23970元标准适当、金额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维持。
:sunny: 相关延伸 ···· ···· ···· 关于劳动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我国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以上规定看,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而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可以从事劳动,且其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
来源: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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