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rgba(0, 0, 0, 0.901961)]保险理财、信用卡办理、**、房地产销售……眼下各种推销电话、**电话每天不断骚扰者我们的生活,让人诧异的是对方甚至还能张口报出你的姓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也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近日,龙湾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房开公司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隐私权纠纷。 [color=rgba(0, 0, 0, 0.901961)]市民赵某(化名)曾向被告某房开公司购买商品房,因双方对购房款的缴纳存在争议,房开公司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color=rgba(0, 0, 0, 0.901961)]2021年11月份,律师钱某作为房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将拟好的民事起诉状发至某公司内部工作微信群里。负责房开公司项目销售、催收等工作的周某为了向其他业主催收购房款,故将民事起诉状的部分内容(涉及赵某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截图转发给其他两名业主,两名业主又再次转发至业主微信群中。 [color=rgba(0, 0, 0, 0.901961)]赵某得知后向派出所报案,认为房开公司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其个人信息,损害其隐私权,故诉至龙湾法院,要求某房开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color=rgba(0, 0, 0, 0.901961)]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钱某作为房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将民事起诉状内容发至内部工作微信群中时,未将个人私密信息内容予以遮蔽,而房开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某在未征得原告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又截图转发给其他业主,导致赵某的上述信息泄露,侵害了赵某的隐私权,上述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 [color=rgba(0, 0, 0, 0.901961)]房开公司未能对其组建的内部工作沟通群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故上述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当由某房开公司承担。综上,龙湾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起因、侵权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决由某房开公司书面向赵某赔礼道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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