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月27日,乐清市住建局、乐清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实行个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23年3月13日到2023年6月30日,在乐清市范围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给予0.6%的补助。
据了解,补助政 策范围的购房者必须于指定时间内在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该合同网签时属于购房人在乐清市的唯一住房,即以该住房网签合同的时间上推,经核实该合同中所载购房签约人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历史不动产权利登记不计),也无其他已网签但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含商品住房、存量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
01 补助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中不包括人才房和安置性商品房等政 策性购房,同时也不包括使用房票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 02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除夫妻关系外)按份共有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发补助。因涉及夫妻关系致使不动产登记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以购房合同与契税缴纳相一致的主体为补助申请人。 03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的,须在网签后3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并申请领取补助,逾期视为放弃补助资格。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须在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登记房开名下)后6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登记个人名下)并申请领取补助,逾期视为放弃补助资格。 04 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户,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后,凭不动产权证、契证、《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及个人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区域住建部门申请购房补助。 05 此次补助政 策的有效期为2023年3月13日至2028年3月12日,有效期满后停止受理和发放购房补助。 来源:乐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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