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子女均不想赡养老人,以房产为条件,让老人外孙女照顾老人,现老人因病去世,四名子女却争相“抢夺”该房产。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判决被继承人与其子女、外孙女就履行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所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2015年1月,唐老汉的老伴朱某去世,他不想孤身一人生活,提出希望与家人同住的想法,但其四个子女互相推脱,均不愿与唐老汉一起生活,于是提出以唐老汉名下房产为条件,让唐老汉的外孙女小玲来照顾唐老汉的饮食起居,为唐老汉养老送终。最终,四名子女、唐老汉、小玲在《协议书》上签字,约定由小玲负责唐老汉的晚年生活,名下房产在唐老汉百年之后归小玲所有。 就这样,小玲承担起了赡养唐老汉的义务。五年来,小玲尽心照料唐老汉的生活,2020年1月,唐老汉因突发疾病去世,小玲妥善安排其身后事,办理丧葬事宜。本以为事情会按部就班地进行,但2022年政府把涉案房屋列入拆迁范围时打破了这一平静。唐老汉的四名子女认为该房产中其母朱某的份额应由其四人继承,小玲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书》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协议书》内容,该份《协议书》系遗赠扶养协议,四名子女同意唐老汉名下房产由小玲继承,小玲已完成对唐老汉的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依约继承唐老汉名下的房产。房产证显示 87.10 ㎡房产全部登记在唐老汉名下,该房产为唐老汉、朱某夫妻共同财产。订立协议时,朱某已去世,四名子女并未提出要求继承朱某的房产份额,应视为其四人放弃对其母亲朱某房产份额的继承。因此,该《协议书》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名子女不服一审 判决,提起上诉,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赠扶养协议是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重要方式,本案小玲依约诚信履行责任和义务,对唐老汉善始善终,有权依据协议继承案涉房产;而四名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却选择了“应赡养老人却不尽孝”,那也要承担“遗产无份莫懊恼”的后果。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作为子女应当多陪伴父母、关心父母,缓解父母空巢之苦,切莫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而后悔莫及。
法条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来源:肥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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