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迷人又“危险”。男女朋友在相处中,常常不分彼此,分手后却一分一厘都想讨回。恋爱期间的“借款”究竟能否讨回呢? 王先生与安女士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恋爱期间,王先生以还房贷为由向安女士借款1万元,并承诺一周内归还。基于对王先生的信任,安女士当天便将钱转给了王先生。
然而约定期限已过,王先生未履行还款承诺。当时两人正值恋爱期,安女士并未过多催要。 后因多种原因,王先生和安女士的感情破裂。“剪断了的情却还有理不完的钱”,两人虽然分手,但10000元的纠纷还未解决。之后安女士多次催要,王先生仅归还1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推诿不还。安女士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剩余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双方的陈述及借款时的聊天记录综合判定该笔款项属于借款的性质,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调解过程中,王先生表示愿意偿还借款,但所借的款项已经全部用完,现无力一次性还清,愿意分期归还。安女士表示同意,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王先生向女友安女士提出需要用钱时,表达了“借款”的意思,安女士交付借款后,王先生应当按承诺期限返还借款。法官温馨提醒,恋爱中的情侣,如果确系借款,最好白纸黑字立个字据或保存相应证据,避免因分手而引来扯不断理还乱的糟心事。
来源: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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