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的开发,生活小区逐渐增多,聘请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成为常态。然而物业费的收取也成了一大问题。 业主邹某某起初都是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但后因楼下的邻居在阳台外搭建了遮阳雨棚,导致自家外 围的墙体发霉,而且下雨时特别吵,楼上住户常扔杂物滞留在邹某某窗外。邹某某认为A物业公司对该雨棚没有进行拆除,故拒交物业服务费。 法官经实地查看,发现邹某某的房屋确实存在以上问题,为让纠纷更有效的解决,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 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向相关部门报告上述违章搭建等问题,且相关部门也到实地进行了查看。邹某某看到物业公司有所作为,法官也向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于是当庭将物业费缴清。
说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公司不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无任何行政执法权,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存在的违章搭建等影响小区秩序的行为只要履行了监督和督促整改、制止义务并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即可认为其履行了相应的物管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业主才能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如果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如房屋质量问题产生墙体开裂、其他业主违章搭建影响通风采光等,因为与物业公司无关,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来源: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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