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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情侣间借款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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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6 10: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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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情侣在恋爱期间往往有诸多资金往来,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当感情不再,男女双方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对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

2020年上半年,赵某通过手机社交软件与周某某相识,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确定了恋爱关系,相识之初双方正常交往,直到下半年,周某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断断续续向赵某借取款项,少则一两千,多则两三万,赵某因没有恋爱经验,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意识,只留下了相关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直至2021年9月份,周某某已经借取的款项(含部分偿还)共计10万余元。赵某向周某某出借的金额,一部分是自己的积蓄,还有一部分是从多个借贷平台贷出的金额,双方分手后,周某某便停止还贷,赵某因为不能按时还款,产生了征信问题,并背负了巨额债务。无奈之下赵某将周某某诉至法院,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要求周某某偿还借款10万余元并要求周某某承担相应的利息。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为借款。本案中周某某虽然多次提到要归还赵某的款项,但并没有提及具体数额和具体哪一笔的借款事项,无法区分哪些是借款哪些是赠与,也因为多笔款项往来掺杂着部分“520”、“999”“1314”等有着特殊含义的内容,导致赵某的证明责任相当繁重。
审 判结果

经过法院细致地分析和研判,结合赵某与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双方每一笔借款的上下文、语境等,同时通过“周某某在微信聊天中为搪塞赵某而承诺过归还款项”这一细节认定了赵某与周某某之间的借贷合意。但最终的数额则由法院剔除了部分含有特殊意义和部分不确定转款金额后,认定并支持了赵某7万元的诉讼请求。
另外,因为赵某已经无法区分自己借款来源是属于自己积蓄部分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套取的转贷部分,因此法院以套取金融机构贷 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为由,驳回了赵某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主张。




律师解读

1.恋爱期间哪些金钱往来会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

情侣之间的借款,一般不会留有书面凭证,多数情况下只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会着重审查双方聊天内容,如借款方是否承诺归还,是否承认是借款,出借方在出借的时候是否有相应的备注等,也会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的上下文推断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或者借贷合意的高度可能性。相反,恋爱期间转账的例如“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款项或者与特定节日、生日、纪念日相关的转账,则会被认定为赠与,而无法主张返还。

2.恋爱期间的大额转款或转账累积数额较大,要求对方返还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部分特定的关系当中,双方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借贷合意,但是又确实存在较大数额的转款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情侣双方分了手,转款的一方往往以借贷为由要求另一方退还,而另一方会主张该款项均为赠与,此时法院会如何认定?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此类转款为附条件的赠与而判令其退还部分款项。所谓附条件,在情侣之间则是谈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当此条件未能成就的,则赠与行为不生效,因此应当予以返还,但在恋爱行为这种特殊的关系当中,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等原则对返还的款项数额作出一定的调整,很少能有全数返还的。

3.关于恋爱期间的借款有什么看法或建议?

第一,是借是赠表达清楚,留下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不轻易删除,有字据最好,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

第二,虚构身份,隐瞒真相借款的,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第三,谈恋爱就好好谈,不要动歪心思,数额较大的转款即使全部表明是赠与的,事后也不一定会得到法院认可。

第四,不要从其他金融机构平台套取贷 款出借,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还款,不仅征信容易受损,事后向法庭主张逾期利息也可能被驳回。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姚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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