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75993|回复: 0

【共享法庭·普法专栏】车卖了出事故,还要承担责任吗?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2-8-31 10: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一天,张某驾驶二手汽车,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张某对事故承担全责。然后,黄某就将张某及前车主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与李某一起赔偿他的车辆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某这一请求。



李某只是把车卖给了张某,他为什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发现,原来,李某卖给张某的这辆汽车,已经超过强制报废日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的机动车,并规定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于驾驶报废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李某虽然只是卖了自己的车,但是由于这辆车属于法律规定的报废车,依法不能继续使用,所以李某卖车给张某的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需要对买车人张某驾驶这辆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转让或上路行驶,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不要留下后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廖丹婷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4-11-21 17:57 , Processed in 0.037150 second(s), 3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