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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父债”真的需要“子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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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15: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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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中国有一句老话“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那么“父债”是否一定要“子还”?“父债子还”到底是“天经地义”还是“于法无据”?让我们看看案例,分析“父债子还”在什么情况下才是“天经地义”。




典型案例:继承遗产后,是否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范围是多少?

2020年4月,郭某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好友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2021年3月,郭某突发疾病去世,后王某要求郭某的儿子偿还借款,但郭某的儿子拒不偿还。王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郭某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经法院审理查明,郭某去世前名下仅有银行存款20万元,现已被郭某儿子继承。后法院判决郭某的儿子立即偿还王某20万元。

案例解析:现行《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父债子还”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后,就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就必须先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而后才能分割遗产。但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需要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财产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郭某儿子仅继承了20万元的遗产,故其只需要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其父亲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同时,继承人对于是否继承享有选择权,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撰写者: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瞿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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