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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做好事受伤,该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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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1 08: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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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方满怀好意向另外一方提供帮助,这些基于淳朴善良风俗提供好心帮助的情形都称为“义务帮工”。但世事难料,在做好事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意外,如助人者受伤,这种情况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受伤的助人者自己承担所有的后果,还是该找被助者赔偿损失?由此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成为大家争议焦点。




典型案例:原告系某社区居民,被告系该社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卫生清理。2021年6月22日,原告在小区休憩纳凉,被告工作人员(保洁员)李某某在小区内打扫垃圾,当打扫至原告纳凉的地方时,看到一堆垃圾,便示意原告帮忙将垃圾抬到垃圾车上。在原告帮助李某某抬垃圾的过程中,因垃圾底下藏有一废旧瓶子,原告不慎踩到该瓶子上摔倒导致身体受伤。原告认为,其身体所受伤害系因帮助被告工作人员抬垃圾所致,因伤害导致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一、义务帮工致害责任构成要件:

(一)义务帮工行为客观存在,界定被帮工人应当以实际受益为标准,谁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谁就应当为被帮工人;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是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三)对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存在因果;

(四)帮工人出于善意帮助被帮工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本案分析:

原告帮助李某某抬垃圾的行为是助人为乐的合法行为,且李某某并未明确拒绝。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为被帮工人。原告在帮助李某某抬垃圾的过程中摔伤,存在身体受伤的客观事实;原告身体受伤是在帮助李某某抬垃圾的过程中发生的,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某整理垃圾时未将旧瓶子整理到垃圾袋上,留有重大安全隐患,且也未提示原告注意该旧瓶子,李某某未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也未履行提醒原告注意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李某某从事的是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原告因帮工导致的人身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身体及精神状况均良好,抬垃圾的行为并未超出其劳动承受能力,在帮工活动过程中有义务避免自己受伤,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需要互相帮助、互相关心,这是抵御社会风险的需要,也彰显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被帮工人应提醒帮工人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备设施,热心的帮工人也应根据自己的认知提高安全防护意识,避免出现人身损害。

三、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修正)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陈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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