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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要钱不要豹,后果很严重!——杭野金钱豹出逃事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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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1 11: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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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近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以下简称“杭野”)三只出逃的金钱豹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虽目前已有两只被捕获,但尚余一只仍出逃在外,给市民的安全造成了不小的隐患。



5月10日傍晚,杭野金钱豹外逃事件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据介绍,4月19日上午,工作人员在打扫笼舍卫生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了3只金钱豹的外逃。获悉情况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全召集公司管理层人员进行商议,认为若如实对外公布、上报主管部门将严重影响动物世界五一期间营业,故决定隐瞒不报,并私下自行开展搜捕。在4月21日抓获其中一只外逃金钱豹后决定继续隐瞒不报,并要求公司内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之后,公司对该情况一直隐瞒未报,继续私下组织搜捕,直至5月7日晚第二只金钱豹被发现后才迫于压力向有关部门上报情况。也就是说,截止目前,尚未捕获的最后一只金钱豹已外逃20多天。



根据发布会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杭野在此次金钱豹出逃事件中存在管理上的重大过错和严重瞒报行为,现杭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等五人也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此次金钱豹出逃事件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首先,在刑事方面,杭野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金钱豹出逃,给公共安全造成了隐患、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恐慌,同时有关部门派出了专业队伍与民间搜救团体一同进行拉网式排查,造成了大量公共资源的浪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杭野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很可能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同时,杭野在4月19日即发现金钱豹出逃,直到5月7日才迫于压力向有关部门上报情况,这种瞒报行为也可能触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在民事层面,杭野工作人员的失职造成金钱豹外逃,若尚在外的金钱豹造成群众损害的,则杭野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相关部门已对杭野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杭野除了要限期改正,还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此次金钱豹出逃事件被网友戏称为杭野“只要金钱、不要豹”,但玩梗归玩梗,现还余一只金钱豹仍出逃在外,给公众安全造成不小的隐患,且金钱豹本身也很可能已达到体力极限,在此望其能被早日找回!

支小蒙(13868736712)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本科,“普法亮眼 护航青春”公益普法讲师团成员之一,精研于刑事诉讼、合同类纠纷等领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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