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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网络送养”要谨慎!----谈谈鲍某明事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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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10: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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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近日,鲍某明性侵“养女”的事件引发了全网的热烈讨论,人们纷纷对鲍某明的行为表示谴责,希望其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目前鲍某明已被警方立案调查,究竟事情真相如何还需要等待官方通告。因此,本文将根据南风窗“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中描述的情况,分析其中这一案件中可能涉及到那些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最开始,鲍某明不让她出门,随时收走她的手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于鲍某明不让李星星出门,剥夺了其人身自 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其在拘禁李星星的构成中也对其有过侮辱性行为,还应当在上述惩罚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强奸罪
       根据李星星的描述,鲍某明与她发生性行为时,其不断反抗,但是70斤的她完全无法与200斤的鲍某明抗衡,据此,如果最终查明李星星并非自愿与鲍某明发生性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鲍某明用暴力手段违反李星星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足以构成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尽管该条还规定了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要从重处罚,但是鲍某明第一次与李星星发生性关系是在2015年12月31日,这时候的李星星已满14周岁,不再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法对其从重处罚。但是,根据南风窗的描述,鲍某明的多次强奸行为也可能符合“强奸妇女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从而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罚

三、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鲍某明对李星星的行为可以构成虐待,但是虐待罪本身要求虐待的是家庭成员,而李星星能否算是鲍某明的家庭成员?
       首先,鲍某明与李星星的母亲并没有结婚,因此其与李星星并不构成继父女的关系;其次,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九条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额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2015年李星星刚满14周岁,而生于1972年的鲍某明此时也只有43岁,两人仅相差29岁,并不可能构成收养关系。因此两人之间并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鲍某明不符合虐待罪的条件,不会构成虐待罪。

四、其他人员犯罪
       除了鲍某明之外,烟台市公安机关的某些人也可能涉嫌犯罪。
       2019年4月,烟台市某派出所在介入调查后,对鲍某明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是在当天就把鲍某明放回了家,且在4月中下旬,还对李星星做出了《撤案决定书》。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安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渎职、不作为,现如今造成了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公安机关如果明明查到了鲍某明犯罪的相关证据,而故意通过撤案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五、总结
       上述分析都是根据“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中的情况进行的分析,但案件中还存在着很多的疑点,例如李星星的母亲为何这么多年放心的让女儿一直跟随鲍某明等等,这些都需要根据官方查清的事实,才好做更进一步的判断。

文章作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刘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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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22:48:43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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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6 09:16:02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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