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便民服务点瓶库内存放了25瓶(15KG)及1瓶(50KG)实瓶燃气,瓶库外还有24瓶(15KG)未存放入库的实瓶燃气。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第八章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8.0.1的规定,该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气瓶总容积≤1立方米(相当于28个15KG气瓶),但实际存储量已严重超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构成燃气经营单位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执法部门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其处以7000元的罚款。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违规存储、经营行为都可能酿成重大事故。下一步,石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将持续加强燃气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超量存储、无证经营、违规操作等行为,确保燃气市场安全有序。
来源:金石帆幸福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