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工程承揽人,找老潘等人从事劳务,和老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对雇员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小王作为司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老潘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老潘作为成年乘车人,应按照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带,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小王赔偿老潘伤后损失7000元的调解协议。
小王作为工程承揽人,出于自身利益对所雇佣的民工提供免费接送服务,理应保证出行期间的人员安全。老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未佩戴安全带,对因此造成的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