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等三人与美 容美发店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后邰某承接原店铺继续经营,应视为原经营者刘某将美 容美发店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了邰某。邰某在享有债权的同时,负有继续按照约定为小李等提供美 容美发的义务。在该店铺撤店后,虽然邰某表示,会员卡可以在其他店铺继续消费使用,但小李、小孟、小韩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三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邰某向小李、小孟、小韩三人退还预付卡余额。《民法典》第551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在预付式消费中,当原经营者转让经营权益时,消费者与变更前的经营主体所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即办理的预付卡对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有效,消费者有权要求变更后的经营主体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邰某继续提供美 容美发服务,然而邰某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改变了提供服务的地点,影响了消费的便利性,消费者亦有权选择与美 容美发店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其未消费的服务费。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遵循诚信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也应当注意防范风险,提高维权意识。《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6条 第2款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应当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18条 第2款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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