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均属于违法,约定的第二次试用期无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应当视为劳动者已经于第一次试用期届满后转正。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具体到本案中,灵通公司和刘飞第二次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应当支付刘飞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约定试用期。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情形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