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并非第一次从该道路上通行,其应知道闸的存在,以及道闸为机动车设置、存在升降的情况。姚某在与驶入案涉道路的机动车交会时,本可以选择减速行驶或待该车通过后从无障碍的道路一侧通行。但姚某过于自信,未谨慎观察道路路况及道闸落杆情况,抱着侥幸心理企图快速通过,存在未尽谨慎义务的情形,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受托对小区道路进行管理,其对道路和道闸负有审慎管理义务,以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事发时,靠近道闸设置的右侧通道上停放着数量机动车,导致从道闸驶入的机动车无法从右侧通道通行,而占用左侧道路通行。此外,物业公司日常对道闸操控存在一定随机性,来往行人在日常进出时无法准确判断道闸何时会落下。且事发时靠近道闸设置的右侧通道上停放着机动车,可见,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对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姚某、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经法院根据姚某提供的材料进行计算,认定姚某的损失总额为131790.48元,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姚某损失65895.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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