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起开展乐法暖心服务,10月以来共司法确认涉农民工纠纷20余件。
2023年1月12日下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共享法庭”(宋竹社区)庭务主任协助下,乐清市人民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检察院在农民工集中地区宋竹社区开展 “农民工讨薪”专项司法服务活动,为群众发放维权诉讼宣传单、民法典宣传册,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让农民工安“薪”过年。
同时,干警们通过现场答疑、法律咨询、立案指导等方式细心为群众讲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告知其相关法律知识及维权渠道。本次活动,乐清法院共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0余人次,分发法律法规宣传册、普法知识资料200余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属于克扣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劳动者关于获得工资权益受到伤害的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因工资支付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所在地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申请人民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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