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AI智能生成的“爆款”图片版权归谁?
当使用者输入创作要求按下AI按钮所得到的内容能否被视为作品AI一键生成图片背后的版权到底归谁案 情 简 介 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使用“某AI”软件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笔记。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2024年6月20日,王某发现某科技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的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王某认为,案涉图片虽是使用“某AI”软件创作的,但在创作过程中,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从而控制出图图案,且提交相同的关键词,所生成的图片并不相同,自己于2024年5月26日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被告公司已侵犯了其拥有的案涉图片著作权。王某遂诉至法院。 案 件 审 理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 想或者创意本身。 本案中,王某使用“某AI”软件生成的案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王某是否是案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从案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案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故案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王某为案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案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图片,侵害了王某就案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案涉图片的性质、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王某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一审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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