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宣传员 发表于 6 天前

普法案例|免费乘车不 系安全带,腰椎受伤谁担责?

      小王承揽了某工地工程,雇佣一些民工从事劳务,期间他每天开车接送这些民工往返工地和住所。老潘是从事劳务的民工之一。2024年3月的一天,小王在开车送老潘回家的途中,车辆在遇到坑洼路面时,由于没有避让,造成车辆巨大颠簸,导致老潘腰椎受伤,老潘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6878.03元。

      后来,双方因医疗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老潘遂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工程承揽人,找老潘等人从事劳务,和老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对雇员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小王作为司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老潘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老潘作为成年乘车人,应按照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带,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小王赔偿老潘伤后损失7000元的调解协议。
      小王作为工程承揽人,出于自身利益对所雇佣的民工提供免费接送服务,理应保证出行期间的人员安全。老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未佩戴安全带,对因此造成的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规范使用安全带,这是法定的义务,作为司机及乘客要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正确佩戴安全带,以保护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给自己或他人带来的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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