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宣传员 发表于 2024-10-14 10:43:11

普法案例 | 公交车起步时乘客摔倒受伤,谁应担责?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公交车起步行驶时未站稳扶好而摔倒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某日,邓某在巴士站乘坐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上车后在车内走向车厢后部空座准备就坐时,重心不稳摔到在地。当时,公交车开始起步行驶,车厢播报语音“车辆起步,请坐好扶稳”,车速9.28km/h,邓某未能抓稳扶手导致摔倒在地,随后被其他乘客搀扶住。      当日下午,邓某因颈腰部疼痛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腰椎骨右侧横突骨折、颈部挫伤。邓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损失。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应当在运营过程中保障乘客的人身健康安全。根据车厢监控视频,甲公司在车辆起步时已经开启车厢安全语音播报,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且起步行驶速度不高,驾驶较为平稳顺畅,没有突然加速或紧急刹车等不恰当驾驶操作,但因公共汽车车身较重,任何速度启动行驶必然产生惯性,有导致车厢内站立人员倾倒的风险,案涉公交车离站起步时未能注意邓某等上车乘客是否落座进而起步行驶,造成邓某摔倒在地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故甲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车后理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站稳扶好,尽快落座,但邓某上车后,在车辆启动过程中行走时未能抓稳扶好,亦未能尽快平稳落座,导致身体重心不稳,未能尽到自身安全防范义务,对摔倒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甲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酌定甲公司对邓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邓某不服一审 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生活中,乘坐公交绿色出行,既低碳环保,又便民利民。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承运人有保护所有乘客安全的义务,乘客也有保证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公交车起步乘客摔倒受伤的情境中,如果承运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确保乘客站稳扶好便启动车辆,导致乘客因惯性摔倒受伤,那么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乘客,乘车过程中亦应站稳扶好,尽快落座,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乘客因自身疏忽或违反乘车规定而导致摔倒受伤,那么乘客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乘坐公交车时,务必注意自身安全,遵守乘车规定;同时,承运人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公共交通环境。
来源:珠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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